学校各类印章制发由学校办公室或由各印章使用单位凭学校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印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刻制,校领导名章由学校办公室刻制。
各二级单位印章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因名称变更需更换印章,或因印章年久磨损需重新刻制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单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旧印章的印模,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校内各类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各二级单位的挂靠机构及科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须报学校审批同意,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各类专用印章等的刻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刻制的印章须由学校办公室发布文件或验证审核后方能启用;因机构撤销、调整或变更等情形废止印章的,废止停用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移交档案馆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