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学校或学校各单位用于履行公务所购置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坚持归口管理、统一调度、安全节约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在编制规模内进行公务车辆的指标申请和购置。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配备、更新公务车辆。
第四条严格经费预算管理。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纳入预算管理。公务车辆购置费预算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标准编报,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严格按照公务车辆实物费用定额核定。
第五条严格公务车辆使用程序。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谁安排、谁结算”的原则,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私自联系租用车辆,未按程序安排的用车一律不予结算,非公务用车一律不予结算,本单位(部门)用车不得变相转嫁到学校或其他单位(部门)结算。
第六条严格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运行审批、登记制度,专人驾驶,定点存放,禁止公务车辆外借及私用。除有出车任务、值班或者其他经调度许可的情况外,所有公务车辆都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库)。周末及节假日期间,除值班、机要通信、后勤保障等执行公务活动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车库封存。
第七条严格规范公务车辆使用范围。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务用车标识,严格按照配备性质及用途使用。严禁擅自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亲朋好友等组织的婚丧嫁娶、探亲访友、休闲娱乐、度假休假、旅游观光、扫墓祭祖、接送子女等私人活动。非公务活动使用公务车辆,一律视作公车私用。
第八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及维护费用。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车辆使用费用。出差临时维修须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保险、维修保养及油耗公开制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减少单人单车使用频次,同一时段,相同方向,应多部门、多人员拼车。
第九条规范公务用车。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来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安排公务车辆;各单位邀请的客人用车,由邀请单位安排,费用从本单位的办公用车经费中支出;校外一般工作人员来我校调研、交流,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
第十条在职校领导公务用车,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安排;未配备公车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租用车辆费用从本单位(部门)办公用车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公务用车,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调配。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参加省、市直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用车,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安排。担任各种研究会、协会和学会等相关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社团活动等,交通费用由所在研究院(所)、协会和学会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公务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公务用车经费支出、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应适时公示。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务用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0〕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