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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鲁东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13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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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包括:公务访问、公派访学与研修、公派出国(境)任教、学术交流或单位公派访问。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
   

第三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安排。
   

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研究、访学等,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按有关上级文件规定,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内容和经费来源及数额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党委、行政正职每两年出访不超过1次,组团4-5人(含翻译);副职每三年出访不超过1次,组团3-4人(含翻译)。具体人数根据出访任务需要,无关人员不参团,严禁组织“团外团”和安排“打前站”。
   

第七条正处级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一般可随团出访1次,工作特别需要的随团出访不超过2次。
   

第八条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
   

第九条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境)团组信息要通过校园网等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出访天数、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方可出具审批文件。
   

第十条本章中的人数、国家数、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必每个团都用满。要尽量压缩在外时间,首选直达航班,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支出,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费用。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行程,每天详实记录出访日志;对于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或随意取消。
   

第十七条出国(境)团组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出访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九条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出国(境)团组应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并予以公示。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因公出国(境)计划、预算安排、出访情况、经费支出、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应适时公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因公出国(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鲁东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2〕133号)同时废止。